日期:2026-06-18 15:02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烟草零售市场实际,我局重新修订起草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已在枣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发送电子邮件或者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6月18日至7月17日
地址:枣阳市北城朝阳路12号
邮编:441200
联系电话:0710-6229458
联系人:胡笑凯
电子邮箱:1072033360@qq.com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18日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枣阳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参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间差异、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建设等因素,对辖区零售点进行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区域单元,以辖区范围内现有的零售点数量为参考,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设定市场区域单元内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市场区域单元按照“容量管理+间距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原6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原100)米;
3.城镇以外的其他区域间距不低于100(原150)米;
4.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原2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5.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原300)米。
第七条 下列区域在满足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
1.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每50个经营点设置1个零售点,且总量不超过3个,间距不低于30(原60)米;
2.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候车大厅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30(原60)米;
3.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零售点总量限制在 2个以内,且间距不低于30(原60)米;
4.封闭式小区(有围墙、栅栏或者大门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内不设置零售点,开放式小区按照所在区域单元标准设置;
5.旅游景区内部商业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区域单元内现有零售点总数达到或超过零售点合理容量的,不再新增零售点,进行排队轮候。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低于零售点合理容量的,按照“受理在先”的原则,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后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改变经营者或负责人的。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0个自然日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6个月内申请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三个月以内)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增)
(六)原持证户因门面转让等自身原因导致许可证无效后,按照“退一进一”保持零售点总量不变的原则,三个月内由他人在原址申请办证的。(新增)
(七)烈士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在全市范围内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1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高速公路服务区无零售点的,单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为本人经营(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雇佣、合伙、挂名经营等),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限制,按照本规划间距标准的50%(原60%)执行:
(一)经政府部门认定并核发合法有效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肢体残疾一至三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在全市范围内超过20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连锁便利店、超市,可按照此放宽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便利店、超市经营模式。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一条 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超市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设置有独立的卷烟陈列销售区域,且与周边零售点符合间距标准的,可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位于城市市场中的临街、居民区、商务区等人流量大的繁华地段或环境幽静的商务休闲地段等的雪茄烟专营店(申请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受距离限制,按辖区持证零售户5‰以内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禁止性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利用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经营卷烟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燃气、烟花爆竹等场所;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5.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6.使用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字号名称。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中国烟草”“烟草专卖”“烟草批发”“卷烟批发”等字样的;
7.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自动售货机、抓烟机、无人售货店等销售形式;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不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新增零售点;
2.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文具、玩具的商店及儿童游乐场所等;
3.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
4.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或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及所属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药店、诊所等),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五)其他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市场区域单元合理容量上限的;
3.不符合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间距”,按照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进行测量。
“经营面积”,是指集中陈列货品并对外开放、提供服务的场所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储、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经营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建筑物、市场无围墙摊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设的、占用居民楼(商用办公楼、公寓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以学龄前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5年9月1日施行的《枣阳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枣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规则
附件2: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枣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月*日
附件1
为规范行政许可管理,优化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管理服务措施,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在全市实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退一进一”服务模式,制定排队轮候规则如下:
一、排队轮候定义
排队轮候指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达到合理容量时,区域单元内不再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遵循“容量管理+间距控制”的要求,根据轮候的先后顺序通知轮候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排队轮候资格的取得
(一)排队轮候资格的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地址符合《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距离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间距、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等),但不符合区域单元数量要求,被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2.发证机关送达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意遵守本排队轮候规则,主动申请并签署《排队轮候申请书》。
(二)办理程序
发证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排队轮候名单,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及时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公布排队轮候信息。
取得排队轮候资格的申请人为排队轮候人。排队轮候人应如实提供送达地址及选择送达方式。排队轮候人主动自愿放弃排队资格的,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发证机关。
三、排队轮候资格的取消
(一)排队轮候期间取消排队轮候资格的6种情形
1.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执法机关处罚的。
2.按照《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例如排队轮候期间,申办地址100米范围内出现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3.区域单元内的排队轮候排序在前的排队轮候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作为参照点导致不符合间距标准的。
4.排队轮候人或委托代理人拒不配合发证机关执法人员实地核查的。
5.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
6.因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导致不符合排队轮候情形,或者因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导致排队轮候规则不再施行的。
(二)视为放弃排队轮候资格情形
无法按照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排队轮候人的。
四、排队轮候顺位前移的情形
1.区域单元内排队轮候排序在前的排队轮候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区域单元内排队轮候排序在前的排队轮候人被取消或放弃排队轮候资格。
3.排队轮候人的轮候顺位前移,发证机关不再主动告知,及时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公布排队轮候信息。
五、排队轮候的参照物
排队轮候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作为新办证和区域单元内既存排队轮候人的参照物。
依据《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限制,但受申请地址间距限制”情形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本区域单元内既存的排队轮候人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但作为新办证和新进入排队轮候的参照物。
六、准予许可前的程序
(一)核查资格
当某一区域单元符合“退一进一”情形时,对排名第一的排队轮候人应核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意愿。
2.是否属于《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禁止性规定”情形。
3.是否属于本规则取消排队轮候资格情形。
(二)发布听证公告
核查通过后发证机关通过公告栏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不低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后不改变结果的,通知该排队轮候人提交新办申请,予以办理。
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排队轮候规则由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2:
一、本标准适用于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三、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四、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五、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六、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七、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呈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枣阳市烟草专卖局充分结合辖区实际,对《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合理布局规定自2025年实施以来,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从3463户降低至3296户,减少167户。2025年销售卷烟26498箱,同比少销531箱,零售户的减少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枣阳市烟草专卖局认为有必要重新修订《规划》,通过行政许可资源科学配置,兼顾国家控烟履约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管控,畅通卷烟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保持零售户数量稳定,保持烟草零售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二、修订依据
《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和《襄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优化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襄烟局专〔2024〕15号)意见,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满足消费者需求等实际情况,草拟了《枣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的条款
(一)间距变化
1.间距控制的变化。《规划》第六条中规定:市场区域单元按照“容量管理+间距控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其中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均降低,如:城区街道原间距原为60米,现拟修改为20米;乡镇街道原间距原为100米,现拟修改为50米。
2.差异化布局间距变化。《规划》第七条中规定:下列区域在满足区域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布局标准。其中差异化区域间距均降低。如: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间距原为60米,现拟修改为30米。
(二)不受限制的调整
《规划》第九条不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和间距限制的情形增加2项,分别是: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因客观原因未按期延续被注销许可证(三个月以内)但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原持证户因门面转让等自身原因导致许可证无效后,按照“退一进一”保持零售点总量不变的原则,三个月内由他人在原址申请办证的。
(三)优待标准调整
《规划》第十条规定:具有优待情形的受区域单元合理容量限制,按照本规划间距标准的60%执行,拟修改为按50%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