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0-25 16:50 来源:枣阳市民政局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聚力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8号)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2号)要求,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枣阳市社会救助“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枣阳市民政局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阳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0月14日
枣阳市社会救助“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聚力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 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24〕8号) 和《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流程再造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24〕12号)工作要求,高效办成社会救助“一件事”,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整合部门资源,实现“一次办成、一次办好”,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详细事项清单如下:
主题类型 | 主题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个人 | 社会救助一件事 | 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镇(办、区) | 市民政局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镇(办、区) | 市民政局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区县级 | 市人社局 |
二、业务方案(一)服务对象自然人。
(二)受理条件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3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属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1)女性年满四十周岁或者男性年满五十周岁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3)失地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7)残疾人;(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10)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
( 三)办理流程
(枣阳市社会救助“一件事”办理流程)
序号 | 申请方式 | 申请流程 |
1 | PC端 | 申请人登录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社会救助“一件事”进行在线申报,办理结果可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查询。 |
2 | 鄂汇办 APP | 申请人在手机端下载湖北“鄂汇办”APP,按提示完成人脸识别认证,选择社会救助“一件事”,在线填写并提交认定表和相关电子材料发起申请。通过一表融合在线生成综合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免于申请人提交;对于电子证照库可调取的材料免于提交;暂时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办理结果可通过湖北“鄂汇办”APP查询。 |
3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亦可在各地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政务大厅“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综窗等方式进行现场办理。 |
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1)申请人发起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民政部门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民政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办人员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针对符合办理条件,予以审批办结。
(3)将办结信息反馈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1)申请人发起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民政部门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民政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办人员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针对符合办理条件,予以确认办结。
(3)将办结信息反馈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申请人发起社会救助“一件事”联办申请;人社部门对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获取办件信息。
(2)人社部门接收到申请信息及材料后,经办人员核查申请人相关信息,针对符合办理条件,予以审批办结。
(3)将办结信息反馈至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4.信息反馈
各部门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5.统一送达
政务大厅综窗负责材料流转和办理情况的追踪。综窗工作人员可登录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追踪办件进度,社会救助“一件事”相关事项完成办理后,政务大厅综窗工作人员按照申请人前期申请情况,将有关材料送达申请人(现场领取或邮政寄递)
(四)材料要求
湖北省社会救助“一件事”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 料 必要性 | 纸 质 材料规格 | 填报须知 | 受理标准 | 要求提供材料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救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电子表单在线生成免交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通过电子表单套打生成申请表单材料,免用户提交 |
2 | 湖北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告知书、申请授权及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3 |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4 | 人员类别证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6 | 个人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
7 | 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 普通电子文件 | 无需纸质材料 | 必须 | 无特定 规格要求 | - | 真实有效 | - |
(五)填写表单
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表
基本信息 | ||||||||||||||
行政区划代码 | 所属区、街道、社区 | |||||||||||||
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民族 | 户籍类型 | |||||||||||||
户籍地址 | ||||||||||||||
居住地址 | 手机号码 | |||||||||||||
临时救助信息 | ||||||||||||||
申请原因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关系 | 工作单位 | |||||||||||
城乡低保信息 | ||||||||||||||
人员类别 | 残疾类别 | |||||||||||||
残疾等级 | 工作情况 | |||||||||||||
工作单位 | 薪金收入 | |||||||||||||
业务类型 | 申请原因 | |||||||||||||
低保家庭成员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家庭关系 | 民族 | 人员类别 | 残疾类别 | 残疾等级 | 工作情况 | 工作单位 | 薪金收入 |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信息 | ||||||||||||||
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类别 | 拟接收援助方式 | |||||||||||||
拟采取援助措施 | 常住区 | |||||||||||||
户籍(常住地)所属 社区或街道 | ||||||||||||||
备注 | 提交经办机构 |
(六)办理途径
湖北省政务服务网、鄂汇办 APP端、线下综窗。
(七)法定依据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4- 02-21 | 第四十 七条、第 四十八 条、第九 条、第十 一条 |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 、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2 | 关于改革 完善社会 救助制度 的意见 | 2020- 08-25 | 第二十四条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化放管服改革”中第24条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3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2007- 11-05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2007- 08-30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5 |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10- 04-29 | / | 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
三、预期成效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不同事项相同的证明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群众可以一次性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服务专区查询到相关具体业务的办理情况。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办理时间 | 30个工作日 | 22个工作日(急难型临时救助2个工作日) | 27% |
跑动次数 | 6次 | 0次 | 100% |
递交材料 | 9份 | 5份 | 45% |
办理环节 | 3个 | 1个 | 66% |
四、职责分工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1 | 牵头部门 | 市民政局 | 1.负责协调配合单位确认社会救助“一件事”业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填写表单、材料要求、办理途径、法定依据等关键要素。 2.积极协调推动技术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 3.与其他单位建立信任机制,实现对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4.统一提供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提供实时在线一体查询各部门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供申请人查询,实现一体反馈。 |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2 | 配合部门 | 市人社局 |
2.积极协调推动技术部门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系统的对接工作。 3.与其他单位建立信任机制,实现对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
3 | 指导部门 | 市行政审批局 | 负责协调湖北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专栏)建设,将社会救助“一件事”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