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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枣阳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7-17 14:59     来源: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阳市财政局  枣阳市民政局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1698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阳市财政局  枣阳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7-17
标题: 关于印发枣阳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枣住建字〔2024〕14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镇(办、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枣阳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已经枣阳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枣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阳市财政局 

枣阳市民政局

2024年7月1日


枣阳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保障性住房政策向本市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并持有《枣阳市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家庭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自有产权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第四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属城镇居民且实际居住;

(二)申请人家庭必须是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并持有《枣阳市社会救助证》的城镇低保家庭或经市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产权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

第五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枣阳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市民政局出具的《枣阳市社会救助证》或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四)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原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六条 村(居)委会自收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一同上报至所属镇(办、区)审核。

镇(办、区)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转送的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一同报送市住建局。

第七条 市住建局自接到镇(办、区)转送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及镇(办、区)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对象。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

无自有产权房的家庭实行全额补贴,补贴额度按家庭常住人口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计算。每户最高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实行差额补贴,补贴额度按家庭常住人口和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计算。

每月租赁补贴发放金额=(15平方米-家庭人均产权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数。其中,保障人数指长期在枣阳市区居住在一起,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数。

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住建局、市发改局每年根据市场租金价格确定。

第九条 市住建局每年会同市民政局及各镇(办、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人的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补贴期间申请实物配租公租房的,配租入住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条 凡以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等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经审查核实,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注销其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共同申请成员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并由市住建局和相关征信机构将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在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镇(办、区)、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把好家庭收入认定关、家庭常住人口确定关、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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