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5-10 16:10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0120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5-10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枣政办发〔2024〕5号 | ||||
生效时间: | 2024-04-17 | 终止时间: | 2028-12-30 | 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枣阳市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鄂残联发〔2019〕17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襄政办发〔20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政策适用对象包括:具有枣阳市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和在枣阳市境内注册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以及招用符合上述条件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机构。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合同期内按时足额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第二章 扶持种类及标准
第四条 带动就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安置其他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的,按安置残疾人人数给予创业残疾人最多不超过3年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电商设备补贴。对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创业(不含微商),经实名认证的网店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凭注册信息、经营信息、评价信息截图,给予5000元一次性的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贴。
第六条 规模种养扶持补贴。对残疾人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年经营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补贴。
第七条 经营场所租赁补贴。对在枣阳市创业取得合法证照的残疾人需租赁场地的,在经营期限内给予残疾人不超过3年的经营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租赁场地费的50%,且每年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培训补贴。鼓励盲人参加各种按摩培训。参加省级中、高级培训、专题培训,给予往返车票实际费用补贴。
鼓励残疾人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参加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培训,对取得相关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给予2000元/人(需提供培训机构发票)的培训费用补贴。
第九条 超比例安残补贴。分散按比例安残单位招用残疾人超过职工总人数1.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集中安残单位(包括盲人按摩机构)招用残疾人达到10人以上且超过在职职工总人数25%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
第十条 特殊设备设施补贴。招用残疾人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或符合标准的辅助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服务机构,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特殊设备、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给予用人单位特殊设备购置费、设施改造费50%的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新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新创建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应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统一宣传标识等,对符合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创建补贴。补贴标准为:独立用房面积50至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10人给予2万元补贴;100至1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20人给予4万元补贴;200至299平方米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30人给予6万元补贴;300平方米以上且吸纳残疾人不少于50人给予10万元补贴。
对符合标准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每年给予运行补助,用于支持机构正常开展辅助性就业活动。按照辅助支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支持辅助就业项目补贴。鼓励支持企业与辅助性就业机构、“阳光家园”机构或者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给残疾人加工制作,并给予残疾人劳动报酬。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阳光家园”机构或者就业创业的残疾人提供产品生产、加工、包装等工序和就业项目的企业,根据提供项目和为残疾人支付劳动报酬情况,按实际支付给机构或残疾人的劳动报酬的50%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三条 就业孵化补贴。对依托各类创新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按每孵化1个残疾人创业实体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受表彰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服务示范基地、残疾人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及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关基地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奖励金额分别为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襄阳市级2万元。
对获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残疾人自主创业表彰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国家级3万元、省级2万元、襄阳市级1万元。
对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或展能节)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襄阳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
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残疾人就业创业突出贡献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襄阳市级就业创业励志典型的残疾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上述扶持项目中,同时符合多个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补贴,同时与市人社局负责管理的相关扶持就业政策不得重复。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行个人或单位(机构)自愿申请,由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受理并向镇(办、区)残联申报。
第十七条 镇(办、区)残联对申请人申报的事项进行真实性、政策标准、各项材料等初审后报市残联审定。
第十八条 市残联每年6月起,每月底前对提交材料的政策适用、补助标准、程序规范、材料完整、事项真实等进行全面审核审定,并与市人社局比对无重复后,向市财政局申报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预算中安排落实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级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就业创业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按市残联审核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经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批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由市残联负责解释和修改。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就业。
支持性就业服务,是指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就业辅导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就业支持,帮助残疾人实现按比例就业的一种就业服务模式。
“阳光家园”,是指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的机构。
分散按比例安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其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集中安残,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枣阳市内残疾人创办的,独资或控股,以及非残疾人创办的且安置残疾人较多,具有一定规模,经营业绩好,且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的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种养殖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