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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4-07-09 14:39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索引号: 011158671/2024-20478 主题分类: 土地;其他
发布机构: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07-09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号: 枣政办发【2024】8号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规范我市建设秩序,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枣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范围(2016-2030年)和重点区域的村(居)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翻新、维修等建设活动。重点区域指过境公路两侧等市政府确定的区域。

二、二级区域管理及审批原则

村(居)民建房实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二级分区管理,具体分区界线参照《城区村(居)民建房二区划定图》(见附件)。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已列入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更新计划、工业园区拟征迁范围、道路红线等城市“四线”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翻新房屋。确属“D”级危房的,经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中心确认后,由市政府予以征收或安置。

2.对上述建设区域外的“D”级危房,实行恢复性翻新重建。恢复性翻新重建的房屋占地不得超出其证载合法用地边界,翻新重建房屋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建筑面积。

3.对占压尚未建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经确认三年内又未计划列入城建实施计划的无需征收的危房,经办事处、市房屋征收中心同意后可申请加固维修或恢复性翻新重建,恢复性翻新重建的房屋占地不得超出其证载合法用地边界,翻新重建房屋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建筑面积。

4.对所有建设区域内的“C”级危房实行加固维修。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引导村(居)民向规划确定的或需要保留的村庄集并,控制零星建设,按村庄布点方式实施。村庄布点规划由镇(办、区)根据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枣政办电〔2022〕9号)执行。

三、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村(居)民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督(责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谁主管、谁负责(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谁包保、谁监管[责任人:各村(社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村(居)民建房管理要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线到场、建成后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对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发生。严禁非本村居民私下买卖宅基地等行为。

四、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区村(居)民建房二区划定图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


关联解读: 关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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