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7-09 14:39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20478 | 主题分类: | 土地;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7-09 | ||
标题: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 ||||
文号: | 枣政办发【2024】8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依法规范我市建设秩序,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建设宜居宜业的美丽枣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和重点地段村(居)民建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枣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范围(2016-2030年)和重点区域的村(居)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翻新、维修等建设活动。重点区域指过境公路两侧等市政府确定的区域。
二、二级区域管理及审批原则
村(居)民建房实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二级分区管理,具体分区界线参照《城区村(居)民建房二区划定图》(见附件)。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1.已列入当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城市更新计划、工业园区拟征迁范围、道路红线等城市“四线”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翻新房屋。确属“D”级危房的,经办事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屋征收中心确认后,由市政府予以征收或安置。
2.对上述建设区域外的“D”级危房,实行恢复性翻新重建。恢复性翻新重建的房屋占地不得超出其证载合法用地边界,翻新重建房屋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建筑面积。
3.对占压尚未建设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经确认三年内又未计划列入城建实施计划的无需征收的危房,经办事处、市房屋征收中心同意后可申请加固维修或恢复性翻新重建,恢复性翻新重建的房屋占地不得超出其证载合法用地边界,翻新重建房屋面积不得超出其合法建筑面积。
4.对所有建设区域内的“C”级危房实行加固维修。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
引导村(居)民向规划确定的或需要保留的村庄集并,控制零星建设,按村庄布点方式实施。村庄布点规划由镇(办、区)根据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枣政办电〔2022〕9号)执行。
三、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村(居)民建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审批、谁监督(责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谁主管、谁负责(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谁包保、谁监管[责任人:各村(社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村(居)民建房管理要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放线到场、建成后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对村(居)民建房申请、审批、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占地行为的发生。严禁非本村居民私下买卖宅基地等行为。
四、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其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城区村(居)民建房二区划定图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