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9-16 11:00 来源: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打印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31737 | 主题分类: | 土地;其他 | ||
发布机构: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09-16 | ||
标题: |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枣政办发〔2024〕17 号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来源: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枣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枣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畅通城乡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等精神,结合枣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的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益。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原则,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着力推进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四条 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含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枣阳市农晟综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交公司)依法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入场交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农交公司的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七)农村集体生产性设施使用权;
(八)农村集体的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投标;
(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 市农交公司为农村各类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各镇(办、区)设立工作站,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可在市农交公司授权下开展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七条 枣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市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司法、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入场交易。
第八条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交公司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也可以向当地镇(办、区)工作站申请进行产权流转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有关部门准予产权转让的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市农交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市农交公司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市农交公司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或身份证明;
(三)市农交公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市农交公司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人的,可选择协议受让方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应当选择拍卖或招投标等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经拍卖、招投标或协议方式达成产权流转交易一致意见,并经市农交公司审核后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下达交易结果通知书,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签订正式产权流转交易合同书,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市农交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借市农交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市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登记、备案、过户手续。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并按评估值确定标的底价。
第十八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市农交公司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流转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市发改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底价;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枣阳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流转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市农交公司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市农交公司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枣阳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 条农村个人产权流转交易,经产权持有者委托,市农交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